和拍之声
和拍之声

瑕疵既已告知 拍卖就有效

王某参加拍卖竞得了一辆宝来汽车,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第二天付清款项,取走了该车。不久后,王某以该车原车主未交清违规罚款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且该车又是走私车为由,要求拍卖公司收回该车,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拍卖公司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便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王某会不会胜诉呢?

宣读拍卖公告称:依照国际惯例,拍卖人按照拍卖标的物现状进行拍卖,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责任。竞买人在预展时间内,有权了解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的相关拍卖资料,实地察看。一旦进入拍卖现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拍卖师在拍卖前也强调:买受人需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所需或所涉及的有关税费,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纠纷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拍卖合同属要约式合同,被告举行拍卖会前,已将拍卖标的的相关资料送达原告,该资料内容清楚,原告竞得车辆后立即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表明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责任,应依法确认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称该车是辆走私车,因其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专家意见

  1.拍卖公司受委托后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并对标的进行了展示,王某在实地察看标的后竞得该标的,双方签订了成交

确认书,确立了拍卖合同关系,这一系列活动完全符合《拍卖法》的规定,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王某应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瑕疵自行承担风险责任。

  2.机动车属于一种特殊商品,涉及到公安惯例、交通规费管理等多个部门,专业性很强,情况也比较复杂,拍卖公司在拍卖车辆时一定要全面了解情况。一是要了解拍卖标的物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允许拍卖的范围,能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二是对每辆车的自然状况、多种规费、违规罚款等情况,要通过各个部门了解清楚,并在拍卖会上告诉竞买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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